公告编号:2024-022证券代码:400233证券简称:美吉姆3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 | 删除 |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组织的工作经费。 | |
第四条公司于2011年9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9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4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于2024年10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及退市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
第六条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33号邮政编码:116023 | 第五条邮政编码:116023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33号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儿童智力潜能用品技术开发;销售文化用品、玩具、乐器、儿童服装及针纺织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乐器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可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依据前款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
| 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拖欠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拖欠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
…… |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委托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下列重大资产购买、出售、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下列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相关交易事项: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相关交易事项: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十四)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累计计算。(十一)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会需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并公告(如有):(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删除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下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内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八)重大资产重组;(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审计总资产30%的;股权激励计划;(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六)回购股份;(七)重大资产重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1、公司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1/2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1、公司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1/2 |
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2、公司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和更换。 | 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2、公司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和更换。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该规定;(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款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补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补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不设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内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之外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之外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 |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三)公司其他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额度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其额度计算方式、标准和审批权限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超出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担保事宜和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交易、投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后的金额确定其审批权限。 |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其他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批额度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其额度计算方式、标准和审批权限适用《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超出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担保事宜和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 |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通信方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信息披露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一名,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二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一名,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二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
行调查;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行调查;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其他支部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团结带领职工群众 | 删除 |
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八)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还可以通过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八)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东会表决。(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确定内部审计负责人,内 | 删除 |
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
|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
|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
第一百九十五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半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同时章程内容的修订涉及条款序号变动,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负责办理本次章程变更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本次修订相关制度明细
序号 | 制度名称 | 备注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订 | 是 |
2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3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4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5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6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7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8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9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10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修订 | 否 |
11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2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13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4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5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16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废止 | 否 |
17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 废止 | 否 |
18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废止 | 否 |
19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废止 | 否 |
20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废止 | 否 |
21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废止 | 否 |
22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废止 | 否 |
23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和持有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 废止 | 否 |
24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废止 | 否 |
25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废止 | 否 |
26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废止 | 否 |
27 |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废止 | 否 |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