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4年三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三季度审阅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9月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修订后的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公告编号:2024-13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向阳 | 李兴忠 | 徐浩萍 |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