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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5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
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
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
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
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
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
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
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
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
求,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3、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室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
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
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
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
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
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1 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
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 处罚种类:
    (一) 针对本制度第九条中的一般情形,问责指导委员会视情况的严重性对责任人依
次进行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对第一责任人处以 200-500 元罚款,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
10 分;对第二责任人处以 100-200 元罚款,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 5 分;
    2、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 20 分;对
第二责任人处以 200-500 元罚款,并扣除当月绩效考核 10 分;
    3、留用察看,对责任人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并在留用查看期间每月绩效考核扣
除 20 分;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对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 5000-10000 元,并扣年度绩效
考核 5-10 分;第二责任人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1-3 分;
    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对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 10000-20000 元,并扣年度绩效考
核 10-20 分;第二责任人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5-10 分。
    (二)针对本制度第九条中的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的情形,问责指导委员会按以下具体办法进行处罚:
    1、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事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的,第一责任
人处以罚款 5000-10000 元,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5-10 分;第二责任人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1-3 分;
    2、凡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第
一责任人处以罚款 10000-20000 元,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10-20 分,并处行政降职一级
并调离该岗位;第二责任人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5-10 分;
    3、凡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
的;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 50000-100000 元,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30-40 分,并处行政降
职二级并调离该岗位(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立即免职,不再聘任);第二责任人处以
20000-30000 元罚款,并扣当事人年终考核 15-20 分,并处行政降职一级并调离该岗位;
    4、凡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 200000-300000 元,
并立即免职辞退;第二责任人处以罚款 100000-150000 元,并立即免职辞退。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公司问
责指导委员会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上述经济处罚时,有权依据本制度第十条之规定,最
终决定处罚金额。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
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
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
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及以上监事联名提
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
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
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
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
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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