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剩余股权及现金股利回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股权回拨情况说明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余国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2017年11月7日,公司国有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现已更名为“江西钢丝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钢丝厂”)分别将其持有新余国科的1,133,333股(占当时总股本1.42%)和866,667股(占当时总股本1.08%)共2,000,000股(占当时总股本2.5%)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2023年2月7日,根据《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的有关规定,军工集团向江西省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向财政部呈报将新余国科上市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国有股转持回拨的请示》(赣军工财字【2023】3号),然后江西省国资委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向财政部逐级进行了申请。2023年4月11日,财政部向江西省财政厅批复了《财政部关于同意回拨新余国科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全国社保基金股权及分红的函》(财资函【2023】1号),同意将根据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新余国科股权4,804,800股及相关现金分红
354.336万元回拨至原国有股东。
截止至2023年8月30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向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转回现金股利200.7905万元和153.5455万元,转持股份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分别回拨至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账户各2,722,722股和2,082,078股。但是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此次权益分派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96.096万股)及现金股利(72.072万元,含税)未回拨至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股权及现金股利回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2024年6月17日,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增股票192,192股,现金分红153,753.6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持股1,153,152股。
2024年7月31日,军工集团和江西农发集团共同向江西省国资委提交了《关于新余国科首次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有股转持剩余部分回拨的请示》,申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分别转回653,453股和499,699股,转回现金股利495,535.4元和378,938.2元。
2024年10月2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向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转回现金股利495,535.4元和378,938.2元。
今日,转持股份已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分别回拨至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账户各653,453股和499,699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截至目前,军工集团持有新余国科股份104,722,870股,占总股本37.84%,江西钢丝厂持有新余国科股份2,998,193股,占总股本1.08%。
本次无偿划转股权回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军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本次股份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票回拨前后军工集团和江西钢丝厂持股对照表: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回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回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军工集团 | 合计持有股份 | 104,069,417 | 37.60 | 104,722,870 | 37.84 |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 104,069,417 | 37.60 | 104,722,870 | 37.8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江西钢丝厂 | 合计持有股份 | 2,498,494 | 0.90 | 2,998,193 | 1.08 |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 2,498,494 | 0.90 | 2,998,193 | 1.0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注:1、军工集团及江西钢丝厂转持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新余国科的股票均于2020年11月10日解禁。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