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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1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4年第19次审议会议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请发行人:(1)明确说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计算国内主要企业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时,使用的林泰新材销售额数据”是否包含售后市场数据,并完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2)说明报告期售后市场收入情况,配套市场及售后市场相关产品毛利率差异及原因,结合变速器平均使用寿命、更换周期等因素,说明申报文件中关于传统燃油车售后市场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生产自动变速器摩擦片的部分国外企业在国内设有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市场占有率数据无法获得等情况,完善自动变速器摩擦片“国产替代”或“进口替代”的表述。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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