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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1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ion Vanly Tech Co.,Ltd.(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1178号)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8-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4〕234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楷体、加粗

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8-1-2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0

8-1-3

问题一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仓储管理及仓储费用情况,发出商品盘点、领用对账和风险承担情况;(2)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和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仓储管理及仓储费用情况,发出商品盘点、领用对账和风险承担情况

(一)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仓储管理及仓储费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汽车零部件产品经客户领用或签收后确认收入,其中领用确认收入模式即为寄售模式。该模式下,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要求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并经客户领用,发行人根据客户提供的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1、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仓储管理情况

寄售模式下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将产品送至寄售仓库,发行人在与客户的长期合作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完善的订单维护及备货、产品发货、到货管理、库存跟踪、核对盘点机制以对发出商品实现高效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发行人对发出商品进行管理的具体情况
备货管理(1)发货计划管理:发行人产成品型号数量众多、产销规模较大、批次较多。发行人将产成品发货计划按照月份、客户、车型等多个维度进行分解并使用ERP系统进行统计,制定产成品的发货计划。 (2)产成品备货管理:发行人引入制造运行管理系统,实现生产计划与生产工单、产成品出入库管理的电子化、精细化并与ERP系统对接,通过溯源控制、二维码等方式来实现更精准的生产备货管理以及产成品发货环节的及时、准确及可溯源。
发货及到货管理(1)产成品发货管理:发行人主要整车厂客户为规范自身零部件采购均建立了自己的SRM系统(供应商管理系统),发行人可登录整车厂客户的SRM系统查询客户采购订单或根据客户生产计划确认产品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信息;发货时物流专员对发货信息进行核对、办理出库手续并在ERP系统中执行出库、发货操作。 (2)产品到货确认:发行人安排业务专员负责发出商品的到货确认工作,业务专员根据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数量等制作送货单,寄售仓库根据送货单对到货产品的实物数量、型号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8-1-4

项目发行人对发出商品进行管理的具体情况
入库;发行人业务专员同步在ERP系统中执行发出商品入库操作、更新产品状态。
库存跟踪发行人业务专员日常通过客户SRM系统、邮件对账、寄售仓库发送的库存报表等方式持续、动态跟踪产品入库、出库、库存详细信息并与发行人ERP系统记录的发出商品数据进行核对。
盘点核对发行人发出商品盘点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寄售仓库人员共同参与,采用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结合的方式开展。盘点前,发行人业务专员通过ERP系统、客户SRM系统及寄售仓库库存报表进行核对,编制发出商品盘点计划表及盘点明细表;盘点过程中,发行人业务专员、财务人员等在寄售仓库人员的陪同下对主要发出商品进行逐项清点,核实发出商品的数量情况、产品状态与系统记录情况是否一致、相关产品存放状态是否良好;盘点完成后,发行人根据盘点情况对ERP系统中的发出商品信息进行维护并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

2、寄售模式下发行人仓储费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寄售模式发生的仓储费用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仓储费用金额134.23202.35281.10194.08

报告期内,发行人寄售模式下发生的仓储费用金额分别为194.08万元、

281.10万元、202.35万元、134.23万元。2023年发行人寄售仓储费用金额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①2022年仓储费用金额较高的吉利集团临海、晋中地区寄售仓库存放的零部件主要应用于帝豪GS/GL、几何A/C等车型,受2023年上述车型销量有所下降因素影响发行人供应的对应零部件规模也有所下降,相应的仓储费用金额有所下降;②发行人向上汽集团寄售模式下供货的零部件主要应用于五菱车型,受2023年上述车型销量有所下降因素影响发行人供应的对应零部件规模也有所下降,相应的仓储费用金额有所下降。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发行人2023年寄售模式仓储费用金额有所下降、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寄售模式仓储费用涉及的主要仓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仓库名称仓储服务方仓储费用占比是否客户指定仓库租赁价格
2024年1-6月1******33.4024.88%22元/月/㎡
2******21.2715.84%34元/月/㎡
3******13.7510.24%25元/月/㎡

8-1-5

期间序号仓库名称仓储服务方仓储费用占比是否客户指定仓库租赁价格
4******12.129.03%25元/月/㎡
5******10.317.68%25元/月/㎡
小计90.8467.68%--
2023年度1******47.3823.41%22元/月/㎡
2******34.0016.80%25元/月/㎡
3******32.5316.08%34元/月/㎡
4******16.428.11%22元/月/㎡
5******11.665.76%25元/月/㎡
小计141.9970.17%--
2022年度1******45.2916.11%22元/月/㎡
2******41.5814.79%22元/月/㎡
3******38.8813.83%25元/月/㎡
4******32.0811.41%22.5元/月/㎡
5******17.686.29%25元/月/㎡
小计175.5262.44%--
2021年度1******54.4628.06%22元/月/㎡
2******27.2414.04%25元/月/㎡
3******20.7510.69%20元/月/㎡
4******17.929.23%15元/月/㎡
5******13.566.99%23元/月/㎡
小计133.9369.01%--

注1:上表中占比为占当期仓储费用金额的比例。注2:仓储服务方向发行人提供仓储存放服务以及入库作业、库内装卸、搬运、分拣、包装、配送等增值服务;前者价格与存放面积和期限有关,后者价格与增值服务量、服务项目、物料内容及规格等有关且收费项目较多;上表中列示的租赁价格为仓储存放服务价格,下同。发行人寄售模式下仓储费用涉及的仓库主要为部分整车厂自有仓库或其指定的位于生产基地周边的第三方仓库。整车厂将指定第三方仓库接入自身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相关的仓储管理要求,发行人在满足整车厂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仓储需求与仓储服务方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8-1-6

发行人上述主要寄售仓库中第三方仓库及服务费用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月/m

仓库名称仓储服务方发行人价格部分其他零部件供应商价格周边区域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34.0034.0030.00-35.00
******22.0023.0017.00-24.00
******25.0024.0023.00-25.00
******15.0015.0013.00-18.00
******23.0025.0021.00-25.00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主要第三方寄售仓库对发行人的服务价格与对其他零部件供应商价格以及所在地周边其他仓库价格相比均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公允、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主要第三方寄售仓库的服务方进行了访谈,经访谈了解其根据整车厂要求在整车厂生产基地周边向零部件供应商提供仓储服务,在整车厂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要求内综合考虑业务量、周边区域价格、人工成本、软硬件投入、仓储期限/面积等因素后与零部件供应商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同一仓库内向不同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定价原则一致、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盘点、领用对账和风险承担情况

1、发出商品盘点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账面金额盘点金额盘点比例
2024/6/306,916.605,679.9082.12%
2023/12/318,702.186,796.5478.10%
2022/12/318,618.156,710.2077.86%
2021/12/319,787.207,396.6375.57%

发行人对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进行了盘点,各期盘点比例较高、盘点结果良好,与实际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

2、发出商品领用对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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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客户中,吉利集团、长城汽车、河北宇傲等客户主要采用寄售模式,上述客户寄售模式收入金额合计分别为74,672.72万元、104,023.44万元、97,335.24万元和40,832.79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寄售模式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6.98%、97.24%、98.08%、96.45%,占比很高、为发行人寄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发行人获得寄售模式下游客户出具的结算单并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发行人与寄售模式主要下游客户的对账结算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结算清单的出具方式结算清单的出具时点
吉利集团根据当月整月领用情况,次月在供应商管理系统公示。次月10号前。
长城汽车2022年8月前:一个月结算两次,分别结算当月1-15号、16-30号领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2022年8月及之后:根据上月11号-当月10号领用情况,当月通过电子邮件提供。2022年8月前:结算周期后3-5日内; 2022年8月及之后:当月11-20号内。
河北宇傲2022年8月前:结算当月整月领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2022年8月及之后:根据上月11号-当月10号领用情况,当月通过电子邮件提供。2022年8月前:次月10-15号发布; 2022年8月及之后:当月20-25号发布。

注:客户名称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披露,合并口径下包含多家合同主体的,结算情况以与集团内销售金额最大的一家进行披露。

客户根据其每月生产需求领用产品,发行人每月根据客户开放的SRM系统(供应商管理系统)查询或通过邮件方式获取客户的结算领用清单并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3、发出商品风险承担情况

发行人发出商品在寄售仓库完成清点入库后,货物所有权依然属于发行人,但如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善而造成的损毁由寄售仓库承担责任。产品经客户领用并经核对无误后客户取得货物的控制权,后续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二、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和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发行人已经建立针对发出商品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制定了《存货管理制度》对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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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出商品的发货、到货确认、库存跟踪、对账盘点等环节的流转进行了全流程管理,主要内控措施如下:

1、发行人主要寄售客户建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向发行人开放供应商端口,客户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发布产品采购需求,发行人登录客户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客户发出的订单,并根据订单中需求货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信息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及交货时间,保障货物的及时供应;

2、发行人业务专员根据发出商品的具体内容、数量等制作送货单,寄售仓库根据送货单对到货产品的实物数量、型号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发行人业务专员同步在ERP系统中执行发出商品入库操作、更新产品状态;

3、发行人业务专员日常通过客户SRM系统(供应商管理系统)、邮件对账、寄售仓库发送的库存报表等方式持续、动态跟踪产品入库、出库、库存详细信息,并与发行人ERP系统记录的发出商品数据进行核对;

4、发行人每月根据客户开放的SRM系统查询或通过邮件方式获取客户的结算领用清单并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5、发行人业务人员平常不定期对发出商品仓库进行盘点,每年末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对发出商品仓库进行盘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与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相关的健全的管理和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在产品经客户领用后、根据客户出具的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发行人下游客户领用之前,产品在寄售仓库处存放,客户未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未拥有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尚未接受商品,客户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产品经客户领用、客户向发行人出具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发行人开始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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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接受该商品,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发行人在产品经客户领用、根据客户出具的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即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部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上市公司在其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了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依据
华达科技(603358.SH)公司产品运达客户指定的地点后,部分客户仅核对数量、不验收质量、不确认价格,公司产品相应形成发出商品;客户在实际领用时同步确认产品的用量、质量及价格,公司依据客户确认信息完成收入确认。
多利科技(001311.SZ)以产品发出并由客户领用后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客户订单以及预计需求安排生产,产品生产完毕后根据发货单发货将货物发往指定地点,待客户将公司产品领用后(客户领用公司产品视为公司产品验收合格),客户将实际领用的产品明细以领用单或系统对账单等单据与公司核对。公司在收到客户的领用单或系统对账单并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福赛科技(301529.SZ)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中转仓库或其指定仓库,客户根据自身生产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产品,公司取得经客户确认的结算单并经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合兴股份(605005.SH)寄售模式下,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寄售客户指定的仓库后客户从寄售仓库中领用产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定期对账并根据对账确认的客户实际领用的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
威迈斯(688612.SH)在寄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其指定的VMI仓,并按月根据客户从VMI仓领用的产品情况与客户核对确认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

注:上述内容来自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由上表可知,部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上市公司也采取寄售模式,其一般在取得客户领用清单信息并在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综上所述,发行人存放于寄售仓的货物待客户领用、根据客户出具的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实现了风险报酬的转移、客户取得了控制权,发行人在与客户对账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汽车零部件领域上市公司案例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8-1-10

1、了解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了解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

2、获取寄售模式发出商品仓储费用台账,检查主要仓库的仓储服务合同并对主要的第三方寄售仓库的服务方进行访谈,了解其向发行人提供仓储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价格情况;

3、获取主要寄售仓库向其他零部件供应商提供仓储服务价格情况、查询周边地区的仓库价格情况,并与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价格情况进行比较;

4、了解发行人发出商品的盘点制度,获取并检查发行人寄售模式发出商品盘点表;

5、以寄售模式发出商品金额为基础并结合下游客户仓库管理要求、发出商品存放货物情况等因素,对寄售模式发出商品采取监盘及函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检查了寄售模式发出商品期后结转的情况;

6、查阅公开资料了解其他汽车零部件领域上市公司在寄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对账结算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寄售模式发出商品已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发出商品进行了盘点并定期与客户就领用情况进行对账,合同中已经就发出商品的风险承担情况进行了约定;

2、发行人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的管理和内控健全有效,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公司边角料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的内部制度及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8-1-11

回复:

一、公司边角料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的内部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制定了《存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边角料的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各环节的主要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边角料入库

发行人边角料主要产生于冲压环节,冲压过程形成的边角料会随着废料传送带或通过叉车运输至边角料压缩装置,形成堆叠片状或压缩成方形、球形的废料块。对于产出的边角料,生产部门设立固定的边角料存放区域、安排专人管理,统一安排边角料入库。

(二)边角料出库

发行人生产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边角料出库,边角料通常由回收单位安排车辆到公司自提。边角料装车后,发行人生产部门根据运输车辆的净重和毛重确认边角料的结算重量并填写过磅单,过磅单经边角料回收单位确认后办理出库,过磅单经财务部门审批后再与边角料回收单位进行结算。

(三)边角料盘点

发行人边角料日常管理由生产部门负责,并由财务部门定期组织盘点,盘点时间和盘点人员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协调。盘点时发行人主要通过将边角料放置于空框内测量出带框毛重减去框自身重量得到边角料净重的方式进行。完成盘点后,生产部门提交参与盘点人员签字的盘点数据并会同财务部门对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以确保账实相符。

(四)账务处理

边角料入库时,财务部门依据当月边角料销售的加权平均单价和边角料入库重量核算入库成本并计入存货科目;边角料销售时,财务部依据与边角料客户确认一致的销售价格及过磅单上显示重量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的方式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

8-1-12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基于上述原则,发行人将边角料按照重量及当月边角料销售单价单独核算入库成本并作为存货管理,边角料实现销售时结转相应成本。

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了边角料收入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边角料收入及成本核算方法
常润股份(603201.SH)废料装车离场并经废料回收单位与发行人签收后确认其他业务收入,销售价格由发行人根据废料市场价格与废料回收单位协商确认,销售重量根据双方确认的磅码单确认。根据一贯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各月末发行人按照废料的平均销售单价乘以销售数量确认废料的销售成本。
宏鑫科技(301539.SZ)关于废铝销售,公司按照约定将商品交付给物流商或客户上门提货后,公司根据确认的出库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公司以当月废铝销售结算的平均单价作为当月废铝入库单位成本,并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废铝出库单位成本。
金杨股份(301210.SZ)公司边角废料销售方式为客户上门自提,废料经公司厂区地磅过秤,财务人员根据销售重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当月边角废料的不含税平均销售单价作为入库单位成本,乘以当月入库数量进行归集入库成本作为存货管理,销售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
震裕科技(300953.SZ)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照当月边角料的平均售价作为其入库单位成本,结合重量情况形成边角料入库成本。当废料实现销售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的计价方式结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新铝时代 (301613.SZ)财务部每月根据对账结算单、废料出库单确认废料销售收入。在成本核算时将废料按照副产品进行核算,即公司将废料按照重量及当月预计售价单独核算废料成本,在实现销售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结转相应废料成本至其他业务成本。

注:上述内容来自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由上表可知,部分上市公司在处置边角料时一般在与回收单位确认一致后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照当月边角料销售的平均单价并结合重量确认入库成本,在实现销售时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出库成本。发行人关于边角料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与上述公司整体保持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边角料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的内部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边角料的账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8-1-13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关于边角料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的内控制度并了解相关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2、查询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边角料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上市公司关于边角料的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等账务处理方式;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边角料的产出情况、销售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边角料入库、出库、盘点、账务处理的内部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边角料的账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8-1-14

保荐机构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内容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8-1-1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应正才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7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刘俊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金文忠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鲁伟铭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0

(本页无正文,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敬臣 中国注册会计师: 许沥文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伦曙
年 月 日

8-1-21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负责人:颜华荣 代其云

胡诗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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