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230号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徐建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所查明的事实,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查明事实,刘桂英与范明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共同买入华钰矿业股份,成为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刘桂英、范明科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徐建华作为华钰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参与并知悉刘桂英与范明科之间合作购买华钰矿业股份事项,但在审议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报时未能勤勉尽责,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对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徐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