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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香料: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920016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公告编号:2024-106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9.2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94.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29.51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64.86万元(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818号、中汇会验〔2024〕101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2600吨凉味剂及香原料项目(一期)25,705.6614,950.00
合计25,705.6614,95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7,107.70万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464.86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28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98.77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明细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拟置换金额
承销保荐费用34.4334.43
审计验资费用128.30128.30
律师费用28.3028.3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7.747.74
合计198.77198.77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218号)。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同意此事项并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218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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