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
1.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七) 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表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编码一览表
特别提示和说明:
(一)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 上述议案需逐项表决,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议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1.00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7) |
1.01 | 回购股份的目的 | √ |
1.02 |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 √ |
1.03 |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 √ |
1.04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1.05 |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 √ |
1.06 |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 √ |
1.07 |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 √ |
(三) 公司将对以上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4日
(二) 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
(三) 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信函上请注明“嘉美包装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239000
联系电话:0550-6821910
传真号码:0550-6821930
邮箱地址:jiamei@chinafoodpack.com
(四) 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出席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
3.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戳或传真送达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不接受电话登记。
4. 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30分钟携带相关
证件的原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五) 会议联系方式
1. 联系人:陈强,徐艳玲
2. 电话:0550-6821910
3. 传真:0550-6821930
4. 电子邮件:jiamei@chinafoodpack.com
(六) 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为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六、相关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 投票代码:362969;
(二) 投票简称:嘉美投票;
(三)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四)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決,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http:
//wltp.ch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议案附后。上述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对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根据自己的意愿代表本公司(本人)进行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议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表决情况 |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1.00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7) | |||
1.01 | 回购股份的目的 | √ | |||
1.02 |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 √ | |||
1.03 |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 √ | |||
1.04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
1.05 |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 √ | |||
1.06 |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 √ | |||
1.07 |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 √ |
注: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之一打“√”每一个议案,只能选填一项表决类型,不选或者多选视为无效。如委托人未作出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深圳股票账户卡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