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一、 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一)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二)提议时间:2024年10月23日
(三)是否享有提议权:是
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同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将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 提议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
(五) 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含),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
(六) 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前述主体在股份转让计划期限内未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回购期间内,提议人暂无其他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结合公司当前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认为当前实施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风险提示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 备查文件
1.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