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四川鸿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矿业”)47%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取得鸿林矿业53%股权,鸿林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持有鸿林矿业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