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可以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评估是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需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特定信息的登记管理,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批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会同有关申请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及登记审批表的归档保管。
登记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的内容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6)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批签字。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就特定事项申请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部门应在相关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即将消除或消除后,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形时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以便公司履行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违规处理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及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附件: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