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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为本公司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 除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七)其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则对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享有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中授信类担保(指和银行授信或银行业务相关的担保)由财务中心负责,非授信类担保由相关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进行法务保障。经办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

(一)财务中心、相关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估;

2.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3.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4.财务中心定期对所有类型的对外担保进行汇总;

5.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法律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2.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3.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4.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担保主办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如有)合并会计报表;

(四)公司认为必须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主办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有关资料和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就担保事项形成提案,按照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主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担保事项结束后,担保主办部门应当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当以下重大事项发生时,担保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担保业务分管领导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同时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被担保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外商誉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报告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六)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七)在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当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并及时向公司报告追偿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违反本制度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或者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厦象股综〔2018〕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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