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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1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对本行2023年拟定的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简称原限额方案)内的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进行调整,具体为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

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

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

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行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闲置房产出租需求。本行于近期制定了闲置房产盘活方案,加强闲置房产盘活力度。因承租方可能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原限额方案内额度可能不足,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4亿元、2025年增加0.5亿元、2026年增加0.6亿元,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新办公场所租赁需求。为解决在京人员工位需求,本行拟租赁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上涨及扩租需求,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61亿元、2025年增加1.14亿元、2026年增加1.15亿元,共计人民币2.9亿元。

(3)子公司房屋租赁需求。按照相关办公场所管理要求,综合考虑效益成本,本行某子公司拟不再续租原办公场所,全部搬迁至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均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和管理费上涨及汇率波动因素,拟申请增加限额:

2024年增加0.17亿元、2025年增加0.21亿元、2026年增加0.22亿元,共计人民币0.6亿元。

综上,本次拟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

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2024年 限额2025年 限额2026年 限额三年合计 限额
综合服务类调整前6.075.455.7017.22
调增金额1.181.851.975.00
调整后7.257.307.6722.22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81.35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3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74,476.12亿元,总负债66,963.05亿元,净资产7,513.07亿元。

拟与本行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为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三、持续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六、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八、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刘世平 独立董事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刘世平 独立董事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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