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3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
4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5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6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7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 |
8 |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总体ESG战略,包括ESG理念、目标及策略等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目标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有关的ESG风险与机遇进行评估,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9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10 |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向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投资等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向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11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 ESG工作小组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ESG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研究制定ESG相关制度文件及方案,推动ESG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控 |
股公司沟通,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三)收集、整理、编制公司ESG报
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股公司沟通,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三)收集、整理、编制公司ESG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
12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 |
13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
14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15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16 |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列席会议。 |
17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18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19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20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