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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0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创高新”)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与黄宇于2024年4月2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国创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黄宇转让国创高新45,816,2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上述协议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2号)及2024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5号)。

一、《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国创集团通知,国创集团与黄宇于2024年10月23日签署了《黄宇与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黄宇

乙方(转让方):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在标的股份转让得到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后 五个工作日内向以乙方名义开设并由双方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在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后当日,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质押至乙方名下,直至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如标的股份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完成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则甲方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

币42,5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伍拾万元)。甲乙双方就有关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及相关事宜现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首期转让款。

第二条 乙方在收到上述首期转让款后,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的手续。甲方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当日将标的股份质押至乙方名下,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主协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甲方义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甲方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九个月后的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4,500,000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元)股份转让款,此后满十二、十五、

十六、十八个月后的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24,500,000元(大写: 贰仟肆佰伍拾万元),合计122,5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贰佰伍拾万元,不含首期转让款),共分五次完成全部支付,最后一次最晚支付期限不得晚于2026年4月15日。甲方可以提前完成支付。在本条约定的分期支付中,每次股份转让款支付后五日内,乙方应当解除对应比例的标的股份质押。

第四条 甲方任何一期付款未能按期并足额支付时,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措施执行:

1、乙方有权宣布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提前到期,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本金外,还应自首次逾期之日起,按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主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要求甲方返还标的股份,并要求甲方以未支付股份转让款为基数,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标的股份返还之日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甲方返还乙方标的股份后,对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返还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股份转让款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不足以承担违约金的,乙方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 在甲方未能按主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履行时,如发生乙方向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期间需对甲方质押给乙方的标的股份进行拍卖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法院按挂牌拍卖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股份的平均价格作为拍卖底价。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 且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万元首期转让款后生效。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相关事宜仍按主协议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协议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黄宇已将受让的全部股份质押给国创集团。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6号)。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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