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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费管理制度(2013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NEE-GL0403-2012
                                                NEE-GL0403-20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1次修订
                管理制度                              共5页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有效地控
制和使用公司经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
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福利费、采暖费、车辆费、工资及附加、
培训费、H 股费用、A 股费用、律师费、董事监事费、折旧费、税金、
审计费、资产售购费、诉讼费、网络维护费、其他等。
                              第二章   费用归口及预算
    第四条      公司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费用
归口情况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
福利费、采暖费、车辆费等;
    (二)人力资源部:工资及附加、培训费等;
    (三)财务管理部:折旧费、税金、审计费等;
    (四)经营发展部:资产售购费、诉讼费、网络维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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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办公室:H 股费用、A 股费用、律师费、董事监事
费等;
    第五条      各费用归口部门应该按年度制定费用计划,并指定费用
管理人员严格按费用计划掌握和控制使用。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各部
门费用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费用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
核后下发给各部门,财务管理部、经营发展部负责考核各项费用预算
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于公司预算外或超预算各项费用的审批由各部门负责
人会同费用归口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须报经营发展部审核确认后,由
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在预算未得到落实以前,
财务不予办理请款和报销手续。
                              第三章   费用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      电话费:按 2011 年 7 月 19 日由综合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加强员工通讯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暖费统一执行沈阳市收费标准,规定面积以下据实报
销,即董事长、总经理按 170 平方米,公司副总按 150 平方米,部门
负责人按 100 平方米,员工按 70 平方米报销。
    第九条      招待费按 2012 年 11 月 28 日由综合管理部下发的《招
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差旅费:按 2012 年 10 月 10 日由综合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费按 2012 年 11 月 28 日由综合管理部下发的《办
公费用管理规定》执行。低值办公用品要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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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发放,严格领用制度。
    第十二条       不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
通讯设备、影像设备等采购要由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负责询价、
采购,采购价格要由经营发展部审核。综合管理部要建立设备管理台
帐,登记办公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部门维修、更新需提前向综合管
理部申报计划,旧件交回综合管理部。旧废件的处置要由综合管理部
统一负责,处置情况要填写说明随处置收入一并送交财务管理部。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工资标准,公司经理办公会
审核确认,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同时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交
纳各项保险等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 A 股、H 股上市费用,要由董事会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请款报销工作,请款要求附带合同,同时作好费用支出
的记载工作。报销收据需经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请款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经营业务请款时,由经办人员填写请款单,
注明业务内容、时间、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及费用归口部
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财务管
理部根据手续齐全的请款单办理付款。
       第十六条       请款人在借款后要及时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包
括请款报销及非请款报销)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发票报销,票据粘贴
整齐,项目填写齐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费用归口部门负责人签
字,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交由财务管理部审
核票据是否合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除差旅费以外请款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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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需经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现金 2000 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
财务管理部报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       对于请款后不报销、无故长期压占公司资金的个人,
要停止其个人及其部门的请款业务。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预算内各项费用的审批执行以下条款:
    (一)在规定和标准之内发生的日常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
车辆费等经常性发生的费用,按权限由各部门负责人会同费用归口部
门负责人审定,但报销时须经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
审批;
    (二)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要由各部门主管经理审定,财务负
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三)对于公司重大支出及超出规定范围、标准的支出项目须报
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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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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