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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NEE-GL0302-2012
                                           NEE-GL0302-20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1次修订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共6页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
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
直接目的的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内部投资,是指投向公司内部,用于提高产品生产能力、产品质
量、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投资方式。包括:基本建
设投资、设备更新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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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委员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
资委员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下、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由董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审
核批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
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止清算与交接工
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为投资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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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
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生产能
力、物料供应、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
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批复程序如下:
    子公司董事会审查(或部门审查)→公司经营发展部审核→
    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投资委员会审批
                              →董事会审批→股东大会审批(如需要)
    (三)公司的内部投资管理实行项目控制与总量控制(年度预算)
相结合的方式。
    1、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虽未超过 1000 万元但经营发展
部认为相对重要)的内部投资项目按权限单次审核审批。
    2、未超过 1000 万元(相对不重要)的内部投资项目,如已列入
子公司年度投资预算且经公司审核批准的,可不按第四条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经营发展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
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
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如出现未按计划投
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分析偏离的原
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
提交书面报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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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司经营发展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实行
全程监控,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
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
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
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外收回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对外投资项目经营期
满;
       (二)由于对外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对外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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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对外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由监事会行使对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一条 重大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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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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