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号),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1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367.7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32.2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6日到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勤信验字(2024)第0033号”的《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再生铅闭合生产线项目
41,791.23 37,6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吨新型电接触材料项目
10,875.10 8,300.00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914.00 3,9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1,200.00 21,200.00合计
78,780.33 71,000.0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9,632.24万元,截至 2024 年10月23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34,202.94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35,439.29万元(含利息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为提高筹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并在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及需求情况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决议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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