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重整程序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2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裁定受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8月16日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和股份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2年9月30日,莆田中院根据众和股份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众和股份、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众和股份管理人担任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3年4月24日,莆田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7号之四),裁定批准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023年10月23日,莆田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7号之七),裁定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延长至2024年4月24日。
2024年4月23日,莆田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7号之九),裁定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延长至2024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4日,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收到莆田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2024-118
(<2022>闽03破7号之十一),莆田中院裁定终结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莆田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程序。
三、后续安排
《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莆田中院裁定终结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尚未实施完毕的事项,将继续实施,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相关监管要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
重整程序终结后,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以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7号之十一);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