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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股东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 本次相关《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涉及相关股东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股东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泰投资”)、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7年10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持续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股东在涉及公司重要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10月27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不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总股本555,562,416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泰”)、股东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168,517,00030.33
2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439,5006.20
3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967,5005.57
4盛泰集團企業有限公司6,814,5001.23
合计240,738,50043.33

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持有香港盛泰95.83%股权,宁波盛泰为香港盛泰全资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盛泰和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6%。盛新投资持有公司34,439,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盛泰投资持有公司30,96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本次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指引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将继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4、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将继续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即:自2024年10月27日起两年内,不会以低于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特此公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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