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6,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75.00元/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从75.00元/股调整为73.8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3-085)和《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回购股份已达到回购方案的金额下限且未超过上限,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年1月31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400股,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2023年12月2日、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5月7日、2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6月4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2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2023-095、2024-002、2024-009、2024-013、2024-032、2024-045、2024-057、2024-063、2024-076、2024-084)及《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68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最高成交价为49.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5.7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050,801.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总金额上限且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事项提议人李一峰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1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除前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引起总股本变化。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六、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股份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质押等权利。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