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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福麟矿业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子公司福麟矿业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92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0,597,169.8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1B043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为291,383,390.26元。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用于“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福麟矿业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开立“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福麟矿业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前述项目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合计296,493,577.56元(含银行结息)划转至福麟矿业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福麟矿业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及福麟矿业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现金管理额度

福麟矿业拟使用额度不超过2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福麟矿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3、决议有效期

本次福麟矿业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4、具体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麟矿业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福麟矿业使用募集资金合计额度不超过2.5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并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文件,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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