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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内部问责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

会、股东会。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 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13、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

3、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4、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5、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第四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视具体情况,处罚金额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十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1/2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及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3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由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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