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修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子公司。第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管理原则
(一)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于期货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真实订单交易为基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八)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决策、执行和控制:
(一)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累计投入保证金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累计投入保证金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一)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负责资金划汇与及时入账;
(二)公司审计部审核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监督、核查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事宜进行审计,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核,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对期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 期货交易账户管理:以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保证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分管采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为副组长并在董事长的授权下处理日常期货交易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 组长负责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第四章 授权制度第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十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境内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签署。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根据订单需要(一般交期在一个月以上的订单)提出买入期货申请,经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拟超出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授权后,方可进行操作。第十四条 资金调拨流程:交易员根据批准的套保申请单以及期货账户资金情况填报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财务部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如果账户保证金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必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财务部要关注账户资金情况,根据套保需求及时将账户多余资金回拔公司账户,由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 期货买入: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期货买入后交易员应该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期货买入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期货卖出:业务部门根据合同交单情况向期货领导小组提出期货卖出申请,经分管营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期货交易员执行卖出相应的期货。期货卖出后交易员应该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期货卖出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认真选择境内期货经纪公司且合理设置境内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境内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一) 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 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后公司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以期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员每个月结束后应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交易量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应根据持仓变动情况及时向财务部门经理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就期货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执行情况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期货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管理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
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第三十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