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滇SJ[2013]129-1号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旅游公司”)《云南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云南旅游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
制《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
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云南旅游公司《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
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云南旅游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云南旅游公司2012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云南旅游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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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蔚
中国北京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