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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5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附送

1.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三、审核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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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关于恒信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011483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审核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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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恒信东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恒信东方公司对外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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