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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为安徽兮茗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兮茗”),郑旭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安徽兮茗100%股权。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郑旭先生,郑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25.6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安徽兮茗,实际控制人仍为郑旭先生,实际控制人郑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兮茗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增加至206,058,555股,占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42.46%,占公司表决权的42.46%,导致安徽兮茗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安徽兮茗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

购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安徽兮茗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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