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2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9月2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08时30分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华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琦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经在先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对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0民终3829号判决,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6,705,624.72元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至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向公司支付购车款。由于在先生效判决中部分车款9,113,500元乃本案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本案被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支付,故被告欠付第三人购车款且至今仍未支付。
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对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合法有据。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人民币9,113,500元及违约金(以9,11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标准计算);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审理仍在开展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传票》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