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版)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和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或“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中国海诚及下属单位统称“各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保集字〔2023〕44号)、《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轻发合〔2023〕1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海诚各级单位。
2 术语与定义
2.0.1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中国海诚内部组织的、对各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各级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3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3.0.1 公司审计部是中国海诚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
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3.0.2 各级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掌握审计、财务、税务、法律、工程、风险管理等专业能力的审计人员。
3.0.3 各级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3.0.4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3.0.5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对审计工作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3.0.6 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4.0.1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1 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中国海诚发展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年度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重大财务异常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 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自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承接工程项目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资、提质增效稳增长、主责主业专项、混合所有制改革、大额资金、对赌模式并购投资、高风险金融业务、“三重一大”事项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4 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监督。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6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经济活动,由中国海诚总部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
7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8 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需关注的重大风险事项和风险易发业务开展审计。
9 其他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
4.0.2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三重一大”)、发展改革方案、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
2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3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被审计单位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4 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5 其他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4.0.3 中国海诚审计部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5 内部审计程序
5.0.1 中国海诚审计部根据审计署、国资委、保利集团、保利中轻及中国海诚党委、董事会要求、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并征求人力资源、纪检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各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和中国海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由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执行董事等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中国海诚审计部。
5.0.2 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1 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2 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审计初步意见。
3 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并下发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4 整改阶段主要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5.0.3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深入开展审前调查,认真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5.0.4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0.5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执行董事等主要负责人)
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
5.0.6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5.0.7 年度结束后,中国海诚审计部对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后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经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各经营单位编写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由本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执行董事等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中国海诚审计部。
6 审计结果运用
6.0.1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下发后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6.0.2 各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
6.0.3 各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建立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督”体系,与财务、人力资源、纪检、党群、合规等部门协作搭建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7 责任追究
7.0.1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3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4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5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7.0.2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8 附 则
8.0.1 各级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海诚总部备案。
8.0.2 本制度由中国海诚审计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8.0.3 本制度经中国海诚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