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属于公司级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规范收益分配,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说明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财务规划、预算、控制、分析、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法和工具,对资金、税务、核算、成本、报告等财务工作进行管理,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财务风险基本可控,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目标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分工情况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门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专项制度、具体制度,各层级规章制度;
(二)规范并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三)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编制合并口径财务预算;
(五)编制并提供合并口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依法依规开展税收筹划,防范涉税风险;
(七)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
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条 法务部门
(一)负责组织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业务进行审核、指导;
(二)负责对公司涉诉事项法律结果进行评估,作为财务部门会计期末进行或有事项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纪检机构
负责上级单位外部巡视检查、内外部审计、内部巡察等工作中以及日常业务处理中发现的涉及财务舞弊问题线索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二)负责部门经费预算及成本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凭合法合规票据报销各项费用,自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三)职责范围内涉及财务事项,积极与财务部门沟通,确保账务归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子公司
(一)根据国家、上级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筹融资管理等内部控制流程,严格防范公司财务风险;
(二)规范本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财务风险预警、提示和防控;
(三)组织实施本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
(四)组织本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编制财务预算;
(五)编制并提供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依法依规开展税收筹划,防范涉税风险;
(七)配合上级单位和有关单位、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根据本公司产权登记变更事项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九)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特点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置总账管理、收入管理、报审价和成本管理、费用核算和预算管理、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物资采购管理、薪酬管理、资金和税务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财务会计岗位。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核算人员不能兼任本岗位凭证的稽核。
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按照公司重要岗位交流轮岗相关要求定期轮换。出纳、印鉴保管等敏感岗位
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公司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班子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上级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要求,落实资金集中管理,严禁资金体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上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开户银行的范围、开变撤账户的条件、流程、授权及其他管理要求。设置专人定期核对所有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节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需求平衡;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到手续齐全、操作合规;应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
程序,预算内资金支付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支付,预算外资金支付按有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大额资金运作与使用事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凡是发生现金收付业务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非财务部门不得收支、保管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借款单、现金收付款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办理现金业务应实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用金借款、还款的管理,在确保日常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备用金还款时间,防范资金风险。子公司如有必要,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筹资管理制度,严格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明确筹资目的,控制债务规模,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管理应当遵循“聚焦主业、规模适中、严控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范围,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和集团外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职责,规范税款申报时点、申报方式、税款缴纳以及发票申领、开具、保管等流程。
第二十八条 遵循“统一管理、应保尽保、转移风险、降低成本”的原则落实保险集中管理,确定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向合作保险机构投保,并具体办理保费缴纳及索赔等各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网银密钥及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对网银支付工具和印章的管理,严格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积极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金请拨、支出划转及结余清理等工作;实施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深化预算资金执行的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资产是指资产在财务账面的显示,公司应加强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管理,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及时追踪、反馈清理结果,落实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的收款、付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防止出现逾期拖欠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各类票据台账和失信黑名单,及时跟踪到期票据的收款情况,加强对票据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按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经审批后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及时根据增减变动情况办理增减、转移的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真实、准确。满足转固条件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对长期股权投资应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积极了解被投资项目的财务经营状况,定期开展清理工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对外投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开展期货、期权、理财、证券、典当、融资租赁及部分委托贷款等金融及金融衍生品业务,应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开展金融及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计提损失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没有完成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不得核销损失或减值准备。公司发生的资
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预算及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监督、预算分析和预算考核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成本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在物资采购、外协外包、产品设计、效率效益提升等四个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成本治理,持续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将成本费用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大力推进“成本工程”,运用管理会计的思路与方法对成本实施全过程管控;按照成本开支范围和核算办法计算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不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界限,成本费用管理做到有预算、有分析、有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制定各类费用的管理控制标准及办法,包括各类采购和外包报销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制度等。严禁列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费用。
第八章 会计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核算系统为基础、以业财融合为导向的财务信息化体系,配备必要的财务信息化管理人员、设备,完善财务信
息化规章制度,逐步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最终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写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签订虚假合同、跨期结转收入成本、滥用会计估计等方式隐藏利润或亏损、粉饰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制度,通过财务快报、季报、定期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方式,及时向管理层传递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的领导应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
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财务信息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巡视等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包括日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检查,也包括其他专项审计。公司不定期对子公司开展财务综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内
部检查问题整改的情况。所有内部审计、检查均需实行闭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时,除明确需提前报告的事项外,应自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财务部门书面报告:
(一)财务人员管理事项
1.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任免和调整;
2.财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
(二)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重大调整事项;
2.年度财务决算期初数重大调整事项;
3.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应提前备案;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应提前备案;
5.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6.国家或地方财税政策变化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财务风险事项
1.公司资金链紧张,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应提前备案;
2.涉及诉讼或仲裁很可能造成本单位重大资产损失的或有事项;
3.经批准开展期货、期权、期指、理财、证券、典当、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单位,发生金融或金融衍生品业务重大损失风险的情况。
(四)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涉及金额“重大”是指影响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5%以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在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应坚持原则、规范履职,在出现以下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个人名义分别向上级单位财务部门书面报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二)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四)违反规定开展金融或金融衍生品业务;
(五)违规经营决策、对外投资、担保、借款、捐赠;
(六)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事项;
(七)各种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等方式,将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小金库”的事项;
(八)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公款报销香烟、景区门票、高档礼品、娱乐消费等事项;
(十)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财会机构负责人是财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财务人员同时享有报告的权利。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财务资产管理、会计信息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轻微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上级单位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财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有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违规经营投资的,按照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机构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修订和解释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发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