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0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1.03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56,616.3034万股的0.581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以9.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5名激励对象授予911.03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调整前):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3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6,616.3034万股的
0.5970%。
4、激励对象(调整前):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5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5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 | 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75分位值水平; 2、增长率A满足相关条件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 | 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75分位值水平; 2、增长率B满足相关条件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6 | 以2025年为基数,202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75分位值水平; 2、增长率B满足相关条件 |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
10% | -10% | A≥Am | X=100% | ||
An≤A<Am | X =(A-An)/(Am-An)*20%+80% | ||||
A<An | X=0 |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B) |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
20% | 10% | B≥Bm | X=100% | ||
Bn≤B<Bm | X =(B-Bn)/(Bm-Bn)*20%+80% | ||||
B<Bn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3)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说明:若达到条件1,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条件1未达成但达到条件2触发值,可按业绩实际完成度对应比例归属。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B及以上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0% | 5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9)。
3、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1)。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50人调整为74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935.00万股调整为911.03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0月22日
2、授予数量:911.03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56,616.3034万股的0.5817%
3、授予人数:745人
4、授予价格:9.25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尤志良 | 中国 | 董事 | 1.20 | 0.1283% | 0.0008% |
2 | 倪红南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30 | 0.6738% | 0.0040% |
3 | 孙建军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30 | 0.6738% | 0.0040% |
4 | 姚遥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6.30 | 0.6738% | 0.0040% |
5 | 郭彩霞 | 中国 | 财务总监 | 3.50 | 0.3743% | 0.0022% |
6 | 顾俊 | 中国香港 | 核心骨干员工 | 4.00 | 0.4278% | 0.0026% |
7 | WON JEONG | 韩国 | 核心骨干员工 | 1.20 | 0.1283% | 0.0008% |
8 | 张行健 | 澳大利亚 | 核心骨干员工 | 0.70 | 0.0749% | 0.0004% |
9 | CALVIN KEE YIN WONG | 马来西亚 | 核心骨干员工 | 0.60 | 0.0642% | 0.0004% |
10 | 贾一凡 | 瑞典 | 核心骨干员工 | 0.80 | 0.0856% | 0.0005% |
11 | Nicolas Sebban | 法国 | 核心骨干员工 | 1.20 | 0.1283% | 0.0008% |
12 | 李建学 | 中国台湾 | 核心骨干员工 | 0.85 | 0.0909% | 0.0005% |
13 | Yang Seo Jeong | 韩国 | 核心骨干员工 | 0.85 | 0.0909% | 0.0005% |
14 | James.Jung | 韩国 | 核心骨干员工 | 2.20 | 0.2353% | 0.0014% |
15 | 张至德 | 中国台湾 | 核心骨干员工 | 2.20 | 0.2353% | 0.0014% |
核心骨干员工(730人) | 872.83 | 95.91% | 0.5573% |
合计 | 911.03 | 100.00% | 0.581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9.25元/股,向745名激励对象授予911.0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10月22日用该模型对授予部分的911.0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9.13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7.38%、29.01%、28.13%(采用“创业板综”近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911.03 | 9480.18 | 1042.70 | 4938.38 | 2444.49 | 1054.62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