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123证券代码:873682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情形一);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公告编号:2024-123第一阶段,公司回购股份;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2)实施顺序
① 公司回购股份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累计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公告编号:2024-123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3)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③ 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上述情形一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一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达到上述情形二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二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3)在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因上述触发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上限,则该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各相关主体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责任追究机制与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应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