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253证券简称:
R威创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5月3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5月2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创股份”)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奔
2、被告
姓名:刘钧
3、被告
姓名:陆克平
4、被告
姓名:陆宇
5、被告
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琴芬
6、被告
名称: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梦婷
7、被告
姓名:陆时靖
8、被告姓名:郑雪珍
9、被告名称: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琛10、被告
姓名:卢永胜
11、被告
姓名:温晶晶
12、被告
姓名:刘琛
13、第三人
名称: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宇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原告认为,陆克平、陆宇及刘钧通过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与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进行股权交易,使得刘钧得以控制威创股份的银行账户,又因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之间的交易安排,致使刘钧通过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海”)及天津嘉盈奇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盈”)的银行账户转移了威创股份的13.269亿元资金。因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西岭能源、深圳博
海、天津嘉盈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威创股份无故损失13.269亿元,故上述被告应共同赔偿威创股份13.269亿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在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卢永胜作为威创股份的总经理、董事,温晶晶作为威创股份的财务负责人,刘琛作为威创股份的合规事务总监,皆未恪尽职守,未按公司制度审批资金支出,导致威创股份大额资金流失,并产生了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该三被告对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持有威创股份10.04%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向威创股份监事会发函,请求监事会就上述侵权事宜提起诉讼,但监事会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起诉,故原告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深圳博海、陆时靖、郑雪珍、西岭能源、卢永胜、温晶晶、刘琛共同赔偿威创股份13.269亿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判令威创股份向原告支付作为股东代表垫付已发生的律师费500,0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广州中院(2024)粤01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鉴于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科学城集团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因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