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行衍生品交易业务是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本行目前从事的衍
生品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掉期、利率互换、贵金属延期/远期等。本行建
立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通过制度建设、有
限授权、每日监控、内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手段有效管理衍生品投资
业务风险。
二、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
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
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
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
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 号)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
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范要求,本行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业务规模不断发展的同时始终
注重内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
成了与银行风险状况较为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保持本行
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我们未发现本行存在
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本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蔡丽凤女士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蔡丽凤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聘任蔡丽凤女士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任职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本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表现和履职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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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
卢迈、刘南园、段永宽、夏冬林、储一昀、马林、陈瑛明、刘雪樵
日期:20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