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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2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和运营效率,使公司可以更好的集中优势聚焦于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陆洲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子涛陈妺张婧吕律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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