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或“交易标的”)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一汽富维本次交易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主要专业从事汽车内饰、汽车外饰、冲压件、汽车车灯、汽车车轮等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下属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C3670),)中的汽车零部件,细分行业为汽车零部件行业中的汽车内外饰件行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属于“J66货币金融服务”大类下的“J663非货币银行服务”,具体为“J6632财务公司服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均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交易标的股份,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和股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标的公司股权,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并通过尽职调查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均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陆洲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徐子涛 | 陈妹 | 张婧 | 吕律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