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7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销;有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6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进行注销。综上,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5.30万份。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5.30万份万份股票期权。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