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6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或“乙方”)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智”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担保有效期为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5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二、本次担保情况
1.2024年10月16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或“甲方”)签署合同编号为Ec15064241011000419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江苏华智与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A0450642410110005180)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镇江鼎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南京银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二、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三、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伍仟万元整(大写)50,000,000.00(小写)元。
二、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担保权的行使乙方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乙方确认并同意: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放弃、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有关被担保债权的本金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甲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乙方确认,除增加授信额度和延长债权确定期间外,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无须通知乙方,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甲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亦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无须通知乙方,乙方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合同还对陈述与保证、合同效力的特别约定、征信查询、反洗钱条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及影响甲方债权安全事件的处理、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通知及送达、其他约定事项、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为江苏华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0.5亿元(含本次担保)。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5亿元,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度为7.525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12,014.16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度)39.07亿元的3.08%;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合同编号为Ec15064241011000419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江苏华智少数股东镇江鼎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