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60号),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业绩预告方面。公司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7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财务报告方面。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公司对该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张浩楠作为公司董事长、贾莹作为总裁、李在渊作为财务总监、刘晓峰作为时任总裁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