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马道杰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马道杰先生已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谢文刚先生已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同意选举陈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马道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上述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及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马道杰先生已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意补选陈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独立董事谢永涛、独立董事马朝松、董事陈杰,独立董事谢永涛为召集人。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建议,同意聘任罗永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罗永君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56757310
传真:010-56757366
电子邮箱:luoyj@gosinoic.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
邮编:100191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建议,同意聘任翟应斌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罗永君:男,中国国籍,1981年11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首届专家型管理人才。曾任职于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2024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24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罗永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永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翟应斌:男,中国国籍,1968年11月生,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通信产业集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皖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任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运营中心二部总经理,2024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裁。
翟应斌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翟应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