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2023年末,你公司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222.6万元未收回。该客户已于你公司年报披露前注销,存在公司失信、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等不具备还款能力迹象,但你公司仅根据账龄分类,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1.13万元,未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导致2023年度少提坏账211.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产品于2023年完成验收,但提前于2022 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207.6万元、2023 年少计收入207.6万元。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
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四川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