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马茁飞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马茁飞女士具备《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马茁飞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马茁飞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马波(主任委员)、李建青、李雪、鲍明晓、丁继实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