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安防”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辉安防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3号),恒辉安防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等合计(不含税)人民币739.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260.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27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13号)。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260.13万元,低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54,551.81 | 45,000.00 | 44,260.13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59,551.81 | 50,000.00 | 49,260.13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97.10万元,需置换自筹资金97.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45,000.00 | 44,260.13 | 97.10 | 97.10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 | - |
合计 | 50,000.00 | 49,260.13 | 97.10 | 97.10 |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739.87万元(不含税),截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93.41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293.41万元。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实施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置换募集资金行为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六、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及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为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在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3,905,145.95元,其中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971,000.00元,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934,145.95元(不含税)。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319号),认为恒辉安防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恒辉安防截止2024年10月1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辉安防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己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保荐人对恒辉安防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丁璐斌 孟 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