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
3、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395,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