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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89人,代表股份282,875,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270,802,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09%;网络投票的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2,073,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5%。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84人,代表股份12,142,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2,073,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82,024,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反对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3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91,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10%;反对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0%;弃权3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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