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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安全: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688651 证券简称:盛邦安全 公告编号:2024-056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证监许可[2023]1172号《关于同意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首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8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331.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7,230.02万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21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验字第41997号《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远江盛邦(成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成都”)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基于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考虑,公司决定注销全资子远江盛邦(上海)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邦上海”)、远江盛邦(西安)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邦西安”)原有募集资金专户,并在新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盛邦成都、盛邦上海、盛邦西安三个主体,分别与公司、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
1远江盛邦(成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1289 1653 8710 001
2远江盛邦(上海)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1109 4649 4910 000
3远江盛邦(西安)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1299 1288 5010 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盛邦成都、盛邦上海、盛邦西安(甲方二),乙方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盛邦成都)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9 1653 8710 001,截至202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盛邦上海)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 4649 4910 000,截至202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盛邦西安)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 1288 5010 000,截至202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可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普通定期存款及银行提供的可灵活计息类的存款产品等。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并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转让或担保,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产品到期后资金须回至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已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基于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考虑,截至目前公司已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
1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20000034827000122787570
2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1101040160001546216
3远江盛邦(上海)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35110180806715838

上述专户注销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全部转存至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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