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并经充分讨论后,现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查,本次提名吴晓林、陈有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经审查,本次提名张居忠、董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要求和任职资格,
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中张居忠为会计专业人士。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晓林、陈有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居忠、董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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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 吴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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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忠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