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49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1.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999.6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510C00033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同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开立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专用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用途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 4402489319100207920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2489319100207920,截至2024年09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普海、蒲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