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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9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核查,现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以下关键岗位骨干人员,未包括公司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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